作者说明: 本文基于公开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整理,旨在客观呈现一起行政纠纷案件的法律程序,不代表对任何单位行为的定性。相关政府部门如有补充说明,作者将及时更新。
承包与投入
某老旧小区建于1992年。2003年至2004年间,韩某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,以120万元的价格承包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权。据其提供的合同及陈述,此后他陆续投入资金,对小区的基础设施、供暖管网等进行了改造和维护。


锅炉房建设
2012年,当地规委会会议作出决定:同意该小区采暖锅炉扩容改造,建设一台20吨锅炉。韩某某作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决定投资建设锅炉房。
随后,当地建设局向村委会核发了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和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》,同意建设锅炉房、附属用房、车库,总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。许可文件同时注明:“待集中供热热源建成后,该锅炉房、附属用房、车库等须无条件拆除。”这意味着,这座锅炉房被设定为临时过渡设施。
韩某某投入资金完成了建设。锅炉房投入运行,解决了小区的供暖问题。
集中供热改造与联网补贴
2017年,当地推进集中供热改造。依据相关文件,淘汰单台20吨及以下民用燃煤供热锅炉,给予联网补贴和经营性补偿。
韩某某的物业公司与当地一家热力公司、当地房产局三方签订了《供热负荷移交协议》,将小区的供热经营权移交出去。协议签订当日,该热力公司支付了90万元补偿金。
据韩某某陈述,其名下总供热面积经相关仲裁认定约为25.5万平方米。按40元/平方米的标准计算,应得联网补贴约1000万元。截至目前,他只收到过185万元。剩余约800余万元的联网补贴,尚未到位。


拆除过程
2018年3月,当地执法部门委托测绘公司对小区宗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测量,实测占地面积为3513.42平方米。
2018年3月26日,当地规划部门向建设部门发函询问上述建筑的合规性。次日,建设部门回复称,规划许可证中已明确“无条件拆除”的条件。同日,规划部门出具了一份认定函,将该宗土地上的4处建筑全部认定为违法建筑。
随后,相关部门向韩某某下达了《告知书》《决定书》《催告书》。2018年4月17日,拆除实施。
诉讼与判决
2018年5月,韩某某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诉讼请求为确认拆除行为违法,并补偿损失1507万余元。
根据相关行政判决书,法院经审理查明:
2005年至2012年期间,韩某某在该小区陆续建设了多处建筑。其中1700平方米锅炉房及附属用房经过了审批,但审批文件中明确注明“待集中供热热源建成后无条件拆除”。2017年供热负荷移交后,该条件已经满足。
2018年4月17日实施拆除时,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尚未届满。
2018年11月,法院作出判决:
确认拆除行为违法;
驳回韩某某的其他请求;
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。
法院在判决书中解释:韩某某建设的建筑中,只有1700平方米属于经过审批的临时建筑,其他属于违法建筑。临时建筑虽然合法,但审批时已明确“无条件拆除”,且条件已经满足;违法建筑部分法律不予保护。从拆除现场视频看,车库在拆除时基本处于空置状态,拆除行为未对建筑物内的物品造成损坏。至于建筑材料损失,法院认为砖混结构在拆除过程中无法避免一定程度的损坏,因此不支持该请求。
待解决问题
据韩某某陈述,以下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明确解决:
1700平方米有审批手续的建筑,在拆除时是否应获得相应补偿?
联网补贴剩余约800余万元,何时能够到位?
本文基于公开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整理。如相关政府部门有进一步说明,本文将及时补充更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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